拆迁补偿方式(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规定的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项目会采取预签协议的方式进行拆迁,也就是征收决定还没公告,就有工作人员上门,让被拆迁人按照既定补偿方案签约。这种预签协议达到一定的签约比例就会生效,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拆迁补偿方式(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规定的补偿)

补偿方式

《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在旧城区改建中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员住房面积一般较小,但位于城市中心,地理位置较好,土地升值潜力很大,若采用拆迁补偿当下价格货币补偿或者产权房屋调换的形式,被征收人的土地增值利益实际上就被政府的征收行为剥夺了,而回迁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被征收人房屋的现值及增值。

因此,在危旧房改造且征收土地用于住宅建设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要求回迁的,应当准予其回迁,这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但被征收人同样可选择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实际经济利益。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新拆迁条例

“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

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杨在明表示。

修订:住宅搬迁费

搬迁费拟提高2.5倍!非住宅征收可以实行不同用途房屋的产权调换!广州即将修订拆迁补偿办法,并从5月8日至5月17日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2017年12月,广州出台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去年10月,广州市人大对《实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提出修改有关资金拨付条款的意见。

为此,广州市住建局草拟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征收工作程序和做法,为城市建设保驾护航。

此次修订明确,非住宅的征收奖励标准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均以住宅奖励标准为参考:非住宅征收奖励加上非住宅价值补偿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非住宅的市场价格;同时明确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2014年公布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将住宅搬迁费的标准定为每户不低于2000元。考虑到六年来物价上涨等因素,并结合各区意见和做法,《征求意见稿》中,将该标准上调为每户不低于5000元。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非住宅征收可以实行不同用途房屋的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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