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卫生局(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设立扬州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保留“扬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正处级建制。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检査督促。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负责健康扬州协调推进工作,研究提出健康扬州建设的政策建议、制度措施和职责分工并协调实施。统筹全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服务工作。

(三)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的建议。组织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并组织实就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四)贯彻实施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纳入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工作,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五)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七)负责管理全市医疗救护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制定和实施职业道德规范和制度,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八)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査、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职业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推进全市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十)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相关任务。

(十一)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推进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卫生健康科研攻关及成果鉴定和推广。指导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开展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社区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十四)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爱国卫生等工作。负责系统内外事管理,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十五)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医疗保健服务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廉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扬州样本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全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全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健全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1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法制处”、“行政办事服务处”牌子)

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参与局机关重要文稿和文件的调研及撰写工作,制定并实施机关各项工作制度;承担局机关文电处理、文件审核、秘书事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卫生志和年鉴的编纂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市直系统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各项防范措施的检查督促工作。

负责协调全市卫生法制工作,办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开展卫生执法监督,承办卫生行政诉讼的应诉和重大卫生处罚案件听证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培训、管理行政执法证件。负责卫生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挂“审计处”牌子)

负责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全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编制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和决算,协调落实卫生事业经费;指导全市卫生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协调和指导医疗卫生收费和价格管理,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和协调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相关工作。

负责全市卫生统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卫生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规划建设、财务资产的监管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处(挂“卫生应急办”牌子)

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计划免疫、重大传染病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和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组织指导全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及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中毒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拟订社区卫生、农村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指导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城乡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组织检查督促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对全市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实施从业准入许可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有关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实施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监督管理;负责卫生扶贫工作。

(五)医政处(挂“科技教育处”、“医疗服务监管处”牌子)

拟订和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承担全市医疗、采供血机构规划设置、执业活动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医疗违法行为;指导医院药事服务、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工作;承办医疗技术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

组织实施城市医院与农村和社区对口支援工作;协调各类体检和心理卫生、防盲、社区康复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管理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医疗机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疗事故鉴定工作;负责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医疗救护及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医院运行质态评价体系和医疗安全控制评价体系,定期组织评价;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市直系统双拥、人武工作。

组织实施全市医学科技攻关、医学科研成果鉴定及新技术、新方法引进、推广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学教育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卫生系统人才培训、培养、引进规划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六)中医管理处

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的监督管理;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工作;拟订中医药学科建设与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中医临床重点(特色)专科(专病)建设、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名老中医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研究和继续发展;传承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和传播中医药知识,扩大中医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爱国卫生工作处

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实施计划,协调各委员部门工作职责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农村饮水水源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工作以及创建卫生城市(镇、村)活动,拟订农村改厕的优惠政策。

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评比活动;负责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防制,并做好效果评价;拟订全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领导下,参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性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参与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安全事故;拟订食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一次性医疗用品以及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以及消毒等监督监测与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负责对全市卫生监督员的考核聘任等工作。

(九)人事处

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卫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局机关和市直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专家选拔、人才招引、转复军人政策性安置及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奖惩、离退休人员及局管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指导市直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任等管理工作。

承办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外事管理、对外交流及市直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十)组织宣传处

负责局机关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和知识分子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党总支日常工作;组织局机关干部的理论学习,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负责市直单位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继续教育等工作的检查督促;协助局党委做好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考核、任免以及局管干部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十一)市干部医疗保健办公室

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干部医疗保健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享受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的单位和人员范围、资格进行审核,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干部保健工作;组织干部医疗保健经费预算编制和使用管理,负责干部医疗保健对象日常医药费的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干部健康体检及疗养服务,建立保健对象健康档案;负责开展机关干部健康教育;指导基层医疗点干部医疗保健服务工作;参与医疗机构推行医疗保健制度改革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人员编制

核定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3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核定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17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爱卫办副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5名。

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依照法律及上级规定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职业卫生防制规划,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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