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佰利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出,该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名称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佰利公司认为,中复公司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基本参数
网络频率 :900MHz,1800MHz,2GHz,1900MHz
屏幕参数: 1
可选颜色 :黑色
机身尺寸 :154.3×77.2×8.4(mm)
重量 :148(克)
彩色屏色深 :1600万
承载频段 :三频
标准配置 :电源适配器1个,数据线1个,电池1块
手机制式: GSM,TD-SCDMA
屏幕像素:1920×1080;屏幕尺寸:5.5(英寸),TFT,电容
天线 :内置
终端款式 :直板
电池额定容量 :3200mAH
事件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苹果公司的手机虽然跟深圳佰利公司申请专利的手机在外观上存在细微差别,但跟涉案的专利却没有显著区别,所以这起涉案的专利也被纳入了保护范围,而在事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也责令了苹果公司停止销售iPhone6和iPhone6Plus手机,但在事后,苹果公司跟中复公司却表示对此结果不服,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诉讼,就此专利纠纷案,有专家表示对于北京知识产权局的处理结果如果苹果公司在15天内提起诉讼,那处理决定书就不会生效,但如果苹果公司败诉,那么iPhone6和iPhone6Plus手机在我国国内就会被禁止销售。
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两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同时也不具有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专利权人在另案诉讼的专利无效复审行政诉讼中的主张有悖于本案的相关意见。
苹果公司、中复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要求宣告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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