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修理汽车的单位)

汽车修理厂是专门修理汽车和总成的单位,一般设置在汽车站内部,也有是单独企业。汽车修理的基本方法可分为就车修理和总成互换修理。

基本介绍

汽车修理的基本方法可分为:就车修理和总成互换修理。就车修理是在修理时对车上拆下的总成、组合件及零件,凡能修复的,经修复后全部装回原车。总成互换修理法是除车架和本身外,其余总成、组合件、零件都可利用备品库中的备用品进行换装。

汽车污染

加大公务车节能减排力度

政策回放:年初,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工作做了具体要求:带头使用国产自主品牌、小排量、经济环保、手档变速的汽车;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加大高油耗和污染严重的“黄标车”更新力度,2008年上半年全部完成“黄标车”更新工作;力争在2008年将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公务用车油耗降低20%等等。

点评:自主品牌在节能减排的政策影响下,将迎来更明媚的春天。《通知》中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要带头使用国产自主品牌车。其实,中央国家机关在采购自主品牌方面一直走在前面,国管局根据近年来自主品牌汽车质量提高、价格较低的实际情况,在严格执行一般公务用车排气量2.0L以下配备标准的同时,适当调低车辆价格配备标准。

2005年集中采购了100辆中华牌轿车,2007年又集中采购了红旗、中华、奇瑞3个国产自主品牌的轿车各100辆,用于更新各部门“黄标车”,累计节约财政资金3000余万元。‘

自主创新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

政策回放:年初,财政部下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要对自主创新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制度。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符合订购条件的,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点评:近一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为自主创新企业提供了越来越好的发展环境。但同时也存在问题,《办法》中规定,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目录》的空缺,让订购制度缺乏依据,期待《目录》尽快出台。

北京实施国Ⅳ排放标准

政策回放:从2008年3月1日开始,北京开始实行国Ⅳ排放标准。根据车型的不同,国Ⅳ排放标准将分3月1日和7月1日两个时间阶段执行。据测算,一辆国Ⅳ车比国Ⅲ车污染物排放降低约50%。自3月1日起,凡是注册登记北京牌照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下的乘用和商用汽油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7月1日起,北京市公交、环卫、邮政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车辆,实施国Ⅳ排放标准。

点评:北京率先实施国IV排放标准,在短时期内,在京单位公务车采购将受到了车型减少的影响,但从长远来看,不仅有助于提高汽车的尾气排放技术水平,更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政策功能。虽然国Ⅳ排放标准减少了采购人的选择余地,但主流车型基本上都符合新的标准,基本上不会影响采购人的采购。

第三批绿色采购清单出台

政策回放:2008年8月,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公布了调整后的第三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三批清单共有32个汽车企业的504个产品型号入围,几乎涵盖了国内所有的主流汽车厂商。

第三批绿色清单不仅大幅增加了金杯、中华、荣威、名爵、哈飞等自主品牌车型,奔驰和宝马这些高端品牌也位列其中。

点评:政府优先采购环境标志汽车,将会引导汽车企业生产环保汽车产品。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产品不一定能进入政府采购清单,而“清单”中的产品一定是环境标志产品,因为“清单”里的产品要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要求。例如,节能减排、鼓励小排量、符合现行公务车的配备标准等。但也有政府采购人士认为,现在对“清单”中的产品实行的是优先采购,力度不够大。如果是强制采购,对环境标志产品的支持力度会更大。

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汽车

政策回放: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要降低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提高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进一步扩大不同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差距。并将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点评:公务车采购一直提倡购买节能环保和新能源车,但如何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一些强有力的手段。此次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两个通知对于节能环保和新能源车在政府采购市场意味着极大的商机。清洁新能源车一旦被列入政府采购清单,在公务车采购中就具有强制效果。新能源车在政府采购中也会得到实质性的扶持。

《反垄断法》规范汽车售价及厂商关系

政策回放: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涉及汽车产业的细则有:第二章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一款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第二章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二款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三章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四款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点评:以上条款主要对加价卖新车、最低限价、经销商只能销售单一品牌、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进行了规范。这些现象在各地的公务车市场也普遍存在。但由于没有相关实施细则及惩处措施出台,《反垄断法》实施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大排量汽车消费税上调

政策回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具体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L以上至4.0L(含4.0L)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L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L(含1.0L)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点评:汽车工业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户,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造成的空气污染日益严重。同时,随着石油对外依存度的不断提高,能源安全问题也已变得十分突出缓。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降低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政策回放:2008年9月11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具体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降低中央和国家机关一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是此《通知》的一部分重要内容。“一般公务车排气量要在1.8L(含)以下、价格要在16万元以内,机要通信用车排气量要在1.6L(含)以下、价格要在12万元以内。”

调整后,一般公务用车的排气量从2.0L降到1.8L,价格从25万元降到16万元,此举符合国家降低行政成本,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

原创文章,作者:来自网友投稿,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adyww.cn/article/202305051504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