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

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卖出为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

作用

1、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2、有效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

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现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种方式,所以融资的放开和银行资金的入市也会分两步走。在股市低迷时期,对于基金这类需要资金调节的机构来说,不仅能解燃眉之急,也会带来相当不错的投资收益。

3、刺激A股市场活跃

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利用场内存量资金放大效应也是刺激A股市场活跃的一种方式。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吴春龙和陈祥生认为,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场的流通性。

4、改善券商生存环境

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5、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

融资融券制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解决新老划断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构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

融资融券和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是配套联在一起的,将会同时为资金规模和市场风险带来巨大的放大效应。在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风险表现在两方面,其一,透支比例过大,一旦股价下跌,其损失会加倍;其二,当大盘指数走熊时,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

交易模式

在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专门的机构例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或证券的任何人提供。

1、分散信用模式。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香港市场也采用类似的模式。

2、集中信用模式。

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人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3、双轨制信用模式。

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上述各具特色的三种模式,在各国(地区)的信用交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选择哪种信用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已经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

管理机制

各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一套管理机制来控制信用交易中的各种风险。

证券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信用交易证券选择的主要标准是股价波动性较小、流动性较好,因此应选择主营业务稳定、行业波动性较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流通股本较大的股票。在实际操作上,我国可以上证50或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作必要调整来确定信用交易股票,开由交易所定期公布。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影响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用扩张程度最为重要的参数,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例和维持保证金比例。美国规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5%,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则根据融券的股价而有所不同。台湾地区规定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6%,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预计我国初始保证金比例将确定为50%,融资与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在30%左右。

对融资融券的限额管理。

规定券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应该超过净资本的一定限度,规定券商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规定券商对单个客户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如台湾地区规定,单个证券公司对单个证券的融资不应该超过t0%,融券不应该超过5%,对客户的融资融券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250%。我国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单个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或被操纵。参照海外市场的经验,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其流通股本25%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超过融资额时,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收益风险

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可能带来正负影响中国推行融资融券制度,借鉴台湾地区的“双轨制”模式。成立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的“防火墙”。

融资融券的实行会给市场带来450亿左右新增资金,同时大大活跃交易,预计能使市场交易量大概增加30%左右,增加经纪业务收入总量

推出历程

2008年10月0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2008年04月2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008年04月08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06年09月05日: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2006年08月29日:中证登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06年08月2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2006年0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操作须知

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1、投融券卖空所造成的股价回调速度和程度可能引发恐慌,导致市场跟风抛售,这将使得投资者出于平仓的压力而非自愿减仓。因此,投资者应该尽可能避免大规模的融券卖空,特别是在市场低迷时尤其要谨慎。

2、散户的资金和持券量都比较小,因此,一般情况下基于做空动机的融券卖空只适合于机构投资者;散户投资者只有在坚持长期看空某只股票,或跟风大盘下行时才融券做空,但必须要看准个股与大势,否则风险将更大。

3、在股价下跌过程中,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往往被深套后,却缺少资金进行补仓以拉低持有成本。

4、融资融券交易的数据信息能为市场提供最新动向的风向标。

5、当经纪行强行平仓或关闭投资者信用账户时,投资者就丧失了在市场回暖时重新盈利挽回损失的机会。

操作攻略

先开立信用证券和资金账户

根据对融资融券细则的解读,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先通过有关试点券商的征信调查。投资者如不能满足试点券商的征信要求,在该券商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等,都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投资者向券商融资融券前,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融券卖出价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卖出证券资金须优先偿还融资欠款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与券商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与券商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券商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原创文章,作者:来自网友投稿,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adyww.cn/article/202307061572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