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性质定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综合承载政协性质定位,在协商中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既秉承历史传统,又反映时代特征,是新时代赋予人民政协职能定位的新内涵。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独特优势,提高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水平,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概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台湾同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该机构下设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及各个地方委员会。其中全国政协常设机构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常委会”),该委员会由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组成及性质

组成

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由党派、团体、方面及特邀四个方面、34个参加单位的2000多名委员组成。其中,党派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农工民主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及无党派人士;团体有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全国青联、中国科协、全国台联、全国侨联及对外友好团体和社会救济福利团体等;方面有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社科界、经济界、农林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少数民族、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宗教界;特别邀请人士主要包括来自部委、军队、省市及其他一些有代表性的人物。

地方政协的组成决定,一般与全国政协的组织构成大体相同,但规模要小一些,参加单位也要少一些,主要反映当地社会各界构成的特点。

性质

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

二是党派合作性。

三是民主协商性。

法律地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政党制度,在政府中以中国共产党为主,其他各民主党派协助共产党的体制,称为协商制度。

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管理国家事务的行政机关,人民政协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与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在决策前协商,一个在协商后表决作决策,一个在决策后执行,三者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司其职,相辅相成。

主要职能

中国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

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它是参加中国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

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

工作方式

1、会议

会议是中国政协履行职能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之一。全国委员会的主要会议制度有:全体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主席会议制度以及秘书长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等。此外,还有根据需要召开的专题座谈会、专题协商会、情况通报会、论证会、意见听取会、研讨会等。

2、提案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3、委员视察

委员视察工作是指政协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组织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进行巡视察看,咨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4、专题调研

中国政协的专题调研是以专委会为依托,组织委员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有重点地选择某一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供党政部门决策参考。

5、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改革发展中党和国家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通过政协的专门渠道汇集、分析,向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领导机关分析判断形势、进行有效决策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

6、开展对外交往

中国政协的对外交往是中国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协立足于国家外交大局,致力于加强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名称由来

1945年10月重庆谈判,国共两党在商议时,共产党代表周恩来认为谈判重点就是召开政治会议讨论建国方案,便提出召集党派会议的协定草案。国民党代表王世杰不同意“党派会议”或“政治会议”的名称。他从高度民主与法制的角度,为充分尊重各方意愿,提出在“政治会议”中加入“协商”二字,双方均接受了这个建议。在8月的毛泽东、蒋介石谈判中,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及其任务便正式确定下来,并写进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决定“由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邀请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共商国事”。1946年1月10日至31日,由国民党(8人)、青年党(5人)、民主同盟(9人)、共产党(7人)和无党派人士(9人)的代表一共38人在重庆举行了“政治协商会议”,再一次确立了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并提出了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若干修正的建议。

1949年6月,中国共产党于召集了各党派代表商议建政事宜,先称“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旋改命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政协界别

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统一战线内部结构变化,政协界别设置不断调整和完善、界别代表性不断增强。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共设34个界别,分别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人士、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特别邀请人士。

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1月召开的“旧政协”。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在重庆谈判,决定为组诸新政府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

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社会贤达五个方面。同年11月,国民党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遂使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解体。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口号,提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及国外华侨积极响应,参加筹备新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1月30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开幕,参加会议的有23个单位的代表共134人。

1949年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宣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参加会议的有46个单位的代表共662人。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三个为新中国奠基的历史性文件。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国旗、国歌、国都、纪年等项决议,会议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当时还不具备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下,肩负起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重任,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此,作为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圆满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载入史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继续存在。

从1955年至1966年的十多年里,中国政协团结各族人民和各界爱国力量为国家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78年,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各级政协围绕推进改革开放、推进现代化建设和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积极议政建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加强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增进同各国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合作。

中国政协半个多世纪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可以归结为两大主题:团结和民主。

政协委员

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每届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政协委员是中国各个领域、各个界别有代表性和有社会影响、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物。

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

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

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可以请求复议。政协组织依法维护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民主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

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作出的决议。

政协委员产生办法

成为政协委员首先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按惯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海外华侨,及现在由台湾统治的地区的人民理论上也可参加。

一、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

二、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三、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四、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历届主席

根据1982年12月11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历届主席如下:

毛泽东,第一届,第二、三、四届名誉主席

周恩来,第二、三、四届

邓小平,第五届

邓颖超,第六届

李先念,第七届

李瑞环,第八、九届

贾庆林,第十届、第十一届

俞正声,第十二届

历届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1949年9月21日~30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1949年10月~1954年12月)

第一次会议(1949.10.9)

第二次会议(1950.6.14~23)

第三次会议(1951.10.23~11.1)

第四次会议(1953.2.4~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1954年12月~1959年4月)

第一次会议(1954.12.21~25)

第二次会议(1956.1.30~2.7)

第三次会议(1957.3.5~2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全国委员会(1959年4月~1965年1月)

第一次会议(1959.4.17~29)

第二次会议(1960.3.29~4.11)

第三次会议(1962.3.23~4.18)

第四次会议(1963.11.17~12.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四届全国委员会(1965年1月~1978年3月)

第一次会议(1964.12.20~1965.1.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1978年3月~1983年6月)

第一次会议(1978.2.24~3.8)

第二次会议(1979.6.15~7.2)

第三次会议(1980.8.28~9.12)

第四次会议(1981.11.28~12.14)

第五次会议(1982.11.24~12.1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1983年6月~1988年4月)

第一次会议(1983.6.4~22)

第二次会议(1984.5.12~26)

第三次会议(1985.3.25~4.8)

第四次会议(1986.3.23~4.11)

第五次会议(1987.3.24~4.8)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1988年4月~1993年3月)

第一次会议(1988.3.24~4.10)

第二次会议(1989.3.19~27)

第三次会议(1990.3.18~29)

第四次会议(1991.3.23~4.4)

第五次会议(1992.3.18~28)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1993年3月~1988年3月)

第一次会议(1993.3.14~27)

第二次会议(1994.3.8~19)

第三次会议(1995.3.3~14)

第四次会议(1996.3.3~13)

第五次会议(1997.2.27~3.1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1998年3月~2003年3月)

第一次会议(1998.3.3~14)

第二次会议(1999.3.3~12)

第三次会议(2000.3.3~11)

第四次会议(2001.3.3~12)

第五次会议(2002.3.3~1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2003年3月~2008年3月)

第一次会议(2003.3.3~15)

第二次会议(2004.3.3~12)

第三次会议(2005.3.3~12)

第四次会议(2006.3.3~13)

第五次会议(2007.3.3~1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2008年3月~2013年3月)

第一次会议(2008.3.3~14)

第二次会议(2009.3.3~12)

第三次会议(2010.3.3~14)

第四次会议(2011.3.3~13)

第五次会议(2012.3.3~1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2013年3月~)

第一次会议(2013.3.3~12)

第二次会议(2014.3.3~12)

第三次会议(2015.3.3~13)

第四次会议(2016.3.3~14)

目标要求

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以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为履职方向,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担负起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把海内外中华儿女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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