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潇(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

潘潇,男,汉族,1957年10月生,广东省电白县人,现任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2011年4月13日,传因涉嫌违纪被带走调查。2011年8月24日,潘潇受贿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开庭。

潘潇(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

简介

潘潇,男,汉族,1957年10月生,广东省电白县人,研究生学历,工学学士,1973年6月参加工作,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

1973年6月至1977年8月广东电白水东农场知青、车间主任、办公室主任、电白县劳动局干部;

1977年9月至1981年7月华南理工大学学习;

1981年8月至1983年3月全国总工会轻工业工会干部;

1983年3月至1985年4月广州市人事局调配处干部;

1985年4月至1991年12月广州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

1991年12月至1997年3月广州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主任、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1997年3月至1998年8月广州市人事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1998年8月至2003年2月广州市人事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2003年2月至2005年6月中共广州市芳村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八届市委委员、十二届市人大代表、区人大党组书记;

2004.06—2004.10脱产参加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美国哈佛大学举办的第三期公共管理高级培训班学习);

2005年6月至2005年9月中共广州市委副秘书长;

2005年9月起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

2006年10月当选为花都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

在中共广州市花都区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共广州市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

出身基层

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米粮村,原属于电白县。这座2010年才脱掉贫困帽子的粤西小村,偏僻、宁静,村民以务农和外出务工为主。由于潘潇早年就举家外迁,因此除极少数人外,村民对潘潇并无记忆,以至于村主任拨电话向多个在省城工作的人打听后才确认———潘潇祖籍原来就在这里。

1973年6月,潘潇到了电白县水东农场当知青,因表现出色,历任车间主任、办公室主任、电白县劳动局干部。

一位老知青至今没有忘却的是潘潇的“有情有义”:那时潘潇是知青场的青年头儿,1977年2月,场里一个生产队长在运煤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当时潘潇已招工安排在电白县劳动局工作,但还是过来帮忙料理后事……

多年后,身为“一把手”的潘潇面对媒体时,数次提及这段知青经历。被带走接受调查的前一年,他在接受广州一家媒体专访时称自己“从基层干起,生产队长、大队书记都干过”。

1977年恢复高考后,潘潇成为华南理工大学的学生。毕业后其仕途一路高歌,先后担任全国总工会轻工业工会干部,广州市人事局局长、党组书记,广州市芳村区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广州市委副秘书长,广州市花都区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

擅长变脸

潘潇给人的感觉过于低调,其不少讲话都是照稿念读,很少自由发挥,是比较谨慎的官员。在花都担任区委书记期间,除每年区两会上公开露面讲话,潘潇很少接受采访。

不过,为官低调的潘潇有时处事也很高调,表现为“热爱书法、出书送人”。潘潇自幼练习书法,临摹过颜体、隶书,酷爱国画的他还出过一本《潘潇书画作品》,获得不少好评。

现任广东美协副主席的罗一平曾在报纸撰文,赞其书画有“天赋、学力、识见”。另外,潘在哈佛深造回国后便出了一本“在哈佛的日子”的自传类书,由其下属向采访的记者及到访客人派发。正因为这些行为,潘潇在花都区的任上被人称之为“才子书记”。

极具讽刺性的是,潘潇经常在公开场合对权钱交易和腐败行为进行坚决的批评,并大喊着贪腐的誓言以表决心。在花都区政府网站,记者仍可看到潘潇出席各类反腐倡廉会议的发言高小磊。

据统计,自2005年至2011年,他每年都会有至少一次的反腐讲话,而在他到任花都区区委书记的次年,有至少4次这样的讲话。

2008年7月,在“花都区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大会上,潘潇要求党员干部要“坚决抵制和反对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证为民掌好权、用好权”。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年底至2011年3月,潘潇在担任花都区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在承揽项目工程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通过提拔任用下属亲信借机敛财。

政绩

潘潇到任花都区后,花都区正好迎来一个非常好的发展机遇。新机场建成使用空港经济发展看好,与此同时,珠宝业、汽车产业等区域经济也大力发展起来。短短几年,花都区的经济得到长足发展,GDP排名更跻身全市前列,成为经济增长最快的区市之一。

人物评价

低调为官

潘潇共事或有过接触的知情人士均表示潘潇为人低调较少露面,是比较谨慎的官员,甚至有些区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只是在大会主席台上看到他。

一名曾多次采访潘潇的记者称,潘潇此前为芳村区委书记,芳村、荔湾合并后,其调任花都任区委书记。在花都担任区委书记期间,潘潇很少露面,除每年区两会上公开露面讲话,其接受记者采访少之又少。唯一例外的是,关于汽车产业的论坛及其推广活动,潘潇每次都会出席。

在为官处事方面,潘潇给人的感觉过于低调,其不少讲话都是照稿念读,很少自由发挥。

高调做人

在不少人看来,尽管潘潇为官低调,但有时处事也会高调一下。一名曾多次采访潘潇的记者称,潘早年曾在哈佛深造,回来后便出了一本《在哈佛的日子》的自传类书,由其下属向采访的记者以及到访客人派发。另外,酷爱书法国画的潘潇还出了一本《潘潇书画作品》,其作品刊登在多家媒体上,其本人也因此受访,获得不少肯定。

涉嫌违纪

2011年4月13日,媒体报道,花都区人大主任、区委书记潘潇因涉嫌违纪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同时被带走的还有两名花都区相关部门负责人。13日下午,记者就此多方向花都区多名人员求证,不少人在惊愕之余对此予以确认。

13日,花都区政府门户网站领导分工栏目中,区人大主任、区委书记栏的名字仍为潘潇。多次拨打潘潇的手机,但均无法接通,提示音称“呼叫前转移不成功”。移动客服人员在查询该手机号码后解释,该手机号码办理了呼叫转移,但由于其所转移的号码也无法接通,故出现此种情况。其称,这有可能是机主原手机关机或没信号所致。

2011年6月16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对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潘潇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许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潘潇采取强制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相关部门并未权威披露潘潇被调查的具体原因,但坊间盛传其在工程招投标及土地转让方面违纪。

受贿指控

据指控,2005年底至2011年3月,潘潇在任广州市花都区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共收受多人贿送的财物人民币5065622.37元、港币110000元、美元5000元。主要包括:

一、2005年底至2008年12月,为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励租赁花都区交通局场地和竞选花都区人大代表提供帮助,潘潇伙同其岳父金伟新、岳母王梅举(均另案处理)共收受李励以出资建设流金山庄工程、购置物品、银行存款、支付现金等形式贿送的财物人民币2255891.14元。

二、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为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江广湘(另案处理)承揽花都区市政工程和招录江广湘的女儿江敏琪为花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勤事业编制人员提供帮助,潘潇伙同金伟新共收受江广湘以出资建设流金山庄工程、购置物品的形式贿送的财物人民币589879.91元。

三、2007年底至2011年初,为时任花都区市政园林局局长徐文胜职务升迁提供帮助,潘潇伙同金伟新共收受徐文胜以出资建设流金山庄工程的形式贿送的财物人民币155497.32元。

四、2009年2月至6月,为施复元、施皓天经营的广州万穗时尚研发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广州花都万穗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帮助,潘潇伙同金伟新收受施复元、施皓天以入股流金山庄为名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400000元。

五、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潘潇为其秘书郑国威(另案处理)先后担任花都区炭步镇镇长和新华街道办主任提供帮助,共收受郑国威为其支付的家庭旅游费、交通费人民币212604元。

六、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在为花都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任东华(另案处理)职务升迁提供帮助时,潘潇共收受任东华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30000元、港币110000元、美元5000元及翡翠摆件1件、羊脂玉器2件(价值人民币321750元)。

一审宣判

2011年8月24日,潘潇受贿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开庭。当天的庭审进行得异常顺利,潘潇对公诉机关的主要指控事实均供认不讳,只是对部分受贿数额提出了异议,特别是针对帮助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另案处理)租赁花都区交通局场地的指控,潘潇提出:“我只是帮助李某约了花都区交通局的领导一起吃饭,向他们表示今后要对李某的生意多支持,但并没有直接指示他们要把场地租给李某。”

法院审理后查明,潘潇单独或伙同亲属(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收受建房、装修、购置物品以及亲属旅游费、玉器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9万余元,以“工资”、“租金”、“礼金”等名义收取人民币82万元、港币11万元、美元5000元,为他人牟取利益。

法院认为,潘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潘潇还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潘潇有期徒刑12年;追缴被告人潘潇的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潘潇表示回去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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