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培训(职业培训)

再就业培训是指对有过一次工作经历的职工失业或下岗后,对其进行的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职业指导、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培训。再就业培训是帮助劳动者提高再就业能力,从而尽快实现再就业的重要措施。

形式

一是短期培训,培训期限为1~3个月,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或下岗时间较长、维持正常生活水平有一定困难,且再就业愿望十分迫切的职工。使他们能够在短期内掌握一定的技能,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尽快实现就业。

二是中期培训,培训期为3个月~一年以内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富余人员和即将下岗的职工。这部分职工应及时选择实用性较强、社会需求量大,且有一定难度的中期技能培训。如家电维修、电工、司机、机修工等。这样一旦下岗或失业,能够很快再就业。

三是长期培训,培训期限在一年以上,对象为青壮年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主要是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而参加系统的教育培训。

效果

(1)搞好摸底调查。劳动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培训供求情况的调查,掌握下岗职工的数量、素质状况和就业意向,建立下岗职工培训需求档案;了解本地区本行业社会生产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技能的需求状况;了解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专业设置和培训能力。以此为依据,统筹安排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

(2)做好技能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对要求参加技能鉴定的下岗职工介绍有关鉴定的政策和程序,提供鉴定考核服务。对考核合格者,按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3)提供就业服务。对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的下岗职工,职业介绍机构可根据其所学专业技能,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为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存放,并尽快沟通与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优先推荐就业。可以开设专场招聘洽谈会,使其直接与用人单位见面,增加就业机会;还可以推荐到用人单位试工。职业介绍机构应主动帮助用人单位与职业培训机构建立联系,从经过培训的对口人员中录用人员;对于愿意自谋职业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帮助落实开办手续、经营场地、减免税费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培训学员提供实习场所,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优先接纳下岗职工就业。

(4)要形成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制定一些比较具体的政策,使培训与就业挂钩,鼓励劳动者积极去学习,鼓励组织培训的机构主动去开展工作。例如,转业训练费用可以在失业保险金中报销;对转业培训开展得好的单位,可以指定为定点转业培训基地;作为接受培训的个人,如果参与态度积极,并学有所成,可以优先推荐就业等等。

意义

搞好再就业培训,有利于配合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央提出,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并确定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实施再就业工程,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成效。而搞好再就业培训,对推动再就业工程取得实效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符合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

搞好再就业培训,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再就业工作的效果。当前,影响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择业观念比较陈旧,与当前的就业形势和市场就业的要求不相符合。一些下岗职工的就业期望值过高,总想到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到工作环境比较舒适、收入较高的单位和岗位就业,而不愿到其他单位工作,也不想自谋职业。这种观念影响了就业岗位的开发,把就业门路局限在较小的范围,不利于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是一些下岗职工技能不高,不能适应再就业的需要。有些人尽管有一技之长,但面临着转换职业,也需要更新技术。因此,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帮助他们转换观念,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对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具有积极的、重要的作用。

搞好再就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当前,针对再就业困难并急需职业技能的下岗职工开展再就业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术素质,不仅可以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而且可以促进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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