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务(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国家公职)

行政职务,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国家公职,包括职权和职责两方面内容。国家公务员级别从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等)到办事员级(办事员)划分各种级别。

划分等级

(一)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国家级副职:国家副主席(一般为政治局常委,属国家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常务副总理属政治局常委,级别为国家级正职),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部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四)部级副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五)厅局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部委各司正职,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巡视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地级市正职、巡视员。

(六)厅局级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副巡视员

(七)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

(八)县处级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副调研员。

(九)乡科级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政府正职。

(十)乡科级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政府正副职。

(十一)科员级:科员

(十二)办事员级:办事员。

以上职位级别不包含军队。

还不含国有和地方企业单位,中央直属、省属、市属高校、重点中学,中央直属、省属、市属科研院所,医院,因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注*:

1.行政级别原则上与党内职务无关,但是地方官员同时任上一级党委常委的,级别按上一级算。正厅级或以上为高级干部。

2.省会城市一般为副省级城市,下属干部级别高于地级市一级。根据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8日颁布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初任职务及级别如下: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

职务官衔

职务

(1)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驻外外交机构衔:

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4)专业技术职务:

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

官衔

(5)军衔:

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兵、礼仪士兵

(6)警衔: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

(7)关衔:

海关总监、副总监、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

设计阶段

1.职务专业化

这种职务设计方法按照专业化分工的原则进行,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提高雇员的工作熟练程度,有利于减少因工作变化而损失的时间,有利于达到减少人员培训的要求,以及扩大雇员来源和降低工作成本等,通过提高专业化和分工的程度来取得规模效益和高效率。

但职务设计过于狭窄也不可避免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譬如限制了雇员通才的发挥。

2.职务扩大化

这是为了克服由于过度的分工而导致工作过于狭窄的弊端而提出的一种职务设计思想,它主张通过把若干狭窄的活动合并为一件工作,扩大工作的广度和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职位的内容,降低了工作的单调程度。

另一种相似的做法是“职务轮换”,这样有利于促进雇员技能的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工作的单调和枯燥的感觉,可以更好地培养和激励雇员。

3.职务丰富化

职务扩大化是指工作的横向扩展,职务丰富化则是从纵向充实和丰富工作内容,也即从增加雇员对工作的自主性和责任心的角度,使其体验工作的内在意义、挑战性和成就感。职务丰富化设计,就是要将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下放给下级雇员,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自主决定工作的内容、方法、进度等等,

4.职务团队化

行政职务的设计一旦围绕群体而不是个人时,就形成了团队。团队代表了一种日益盛行的职务设计方案,如今越来越多的经济组织采用这一方式采安排工作以提高组织的竞争力。团队有多种类型,自主管理团队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这种团队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权,除了安排工作进度、决定工作方法之外,团队甚至可以自主挑选成员、自主考评工作绩效以及决定对团队成员的奖惩;工作团队已成为组织工作活动的最流行方式之一。

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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